近日,鹤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拖欠运费纠纷,经鹤山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场纠纷被顺利化解。
原告姬某为二被告王甲、王乙运煤,二被告共欠原告运费6100元,并于2007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庭审中,被告王乙对欠原告运费的事实认可,但是提出出具欠条后,曾通过原告他哥哥还过2000元,所以认为应当从自己承担的份额当中减去2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当时给的是煤款,而不是运费。原告说,在2007年的时候,自己有一车渣煤在王甲家门口,被告在原告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卖了,后原告在姬家山派出所报案,但没处理,后让姬家山司法所处理,调解结果一车渣煤2000多元,被告给600元,其余没给。经过鹤山法院姬家山法庭张志昊法官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原告说因当时给2000元的时候没有说清楚是煤款还是运费,同意2000元按运费算;两被告同意给付剩余款项和利息。最终双方达成共识,该拖欠运费纠纷在鹤山法院法官的努力下,顺利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