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观众朋友,您好!欢迎收看我们这一期的《法在身边》,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增。李院长,你好!欢迎您来到演播室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我们今天这个案件是一起盗窃案,2008年4月份的一天,鹤壁集乡河西工人村北边山坡上提灌站存在了好多年的管道突然被盗,到底是什么人盯上水利设施,又为什么选择在那里作案。一起来看记者发回的报道。
这里就是被盗现场,在现场,我们发现,提灌站的铁管已经全部被盗走,原先支撑那些铁管的水泥墩孤单地矗立在原地,从水泥墩周围的荒草可以看出,这里并不常有人来。那么,是谁盗走了灌溉用的管子呢?
鹤山分局百灵桥派出所副指导员冯云平:我们接到群众举报,河西工人村北边的山坡上的管道被盗,我们立刻派勘察员到现场勘察,,现场发现有很多遗留物品,其中有矿泉水瓶、铁钎、铁锤,以及遗留下的三轮车痕迹。
负责调查此案的鹤壁集乡百灵桥派出所副指导员王云平和民警张建军根据现场遗留的三轮车轧过的印迹,初步认定赃物是用三轮车运出去的。那么,作案人员会是几个人呢?一个,两个,还是团伙?
鹤山分局百灵桥派出所副指导员冯云平:经过现场勘察被盗物品的数量,我们认定这不是一个人到此盗窃的,应该是团伙作案,一个人做不了这起案件。这可能是一起团伙盗窃案。
如果是团伙作案,究竟是什么样的团伙,为什么选择来这里作案,作案动机又是什么?
鹤山分局百灵桥派出所副指导员冯云平:被盗现场地势比较偏远,离马路较远,到此的人并不多,我们几个人初步研究认为应该是熟人作案。
在认定了是熟人作案以后,副指导员冯云平和民警张建军立刻到附近的村庄和单位进行摸排走访。
鹤山分局百灵桥派出所副指导员冯云平:经过排查,我们获得了一个重要信息,前段时间,邓家村就有人在被盗现场砸过管道。
由于鹤壁集邓家村以前就有人在被盗现场砸过管道,那这起盗窃案会不会是邓家村的人作的案呢?冯云平和张建军随即到附近的废品收购站了解情况。
鹤山分局百灵桥派出所副指导员冯云平:据废品收购站的人员的描述,我们初步认定邓家村的杜某、冯某、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以后,百灵桥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对杜某赵某进行抓捕。
鹤山分局百灵桥派出所民警张建军:大约夜里11点左右,我们到杜某家将杜某抓获,随即又到赵某家将赵某抓获。我们将杜某、赵某连夜进行了突审,杜某、赵某如实供述了作案的经过,并如实交代了伙同其他人作案的全部经过。
在听到杜某和赵某被抓获后,其他几个犯罪嫌疑人迫于法律的威慑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时,这起盗窃案的全部人员均已落网。
在看守所里,我们见到了犯罪嫌疑人冯付林、杜玉保等人。(要出字幕加配音)冯付林,男,197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案发前住鹤山区鹤壁集乡曹家村7号院。
(出字幕加配音)杜玉保,别名杜小保,男,1962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案发前住鹤山区鹤壁集乡曹家村6号院。
据了解,案发前冯付林和杜玉保曾经负责看护被盗现场的那些铁管,那么,曾经是看着铁管防小偷的人怎么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小偷呢?原来,鹤壁集乡曹家村大队为了防止铁管被盗专门雇用了冯付林和杜玉保,让他们看护提灌站的那些铁管,然而就在他们专心看护的时候,事情却起了变故。
犯罪嫌疑人冯付林:等于让俺看了十来天以后,说不让看了,那时侯说的给钱,也没给,俺觉得怪怨的慌了,等于我跟杜玉保找了几个人商量商量把哪儿的管子砸了给卖了,卖了9000块钱,俺四个人一人分了800块钱。
犯罪嫌疑人杜玉保:咱总想着砸砸管子顶顶工资,根本没想到那是犯罪,知道犯罪了,我们就赶紧去自首。
由于村里没有支付工钱,冯付林和杜玉保认为自己把管子砸了卖点钱顶工资于是他们就叫来了其他4个人,趁着夜里把他们所看护的那一截约3吨重的铁管全部砸了砸卖给了废品收购站。殊不知却触犯了法律。2008年7月30 日冯付林等人被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8年10月9日,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冯付林、杜玉保、赵保红、冯二虎、崔保明、候志勇犯盗窃罪向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冯付林:在这里这几个月,也知道错了,也很后悔
杜玉保:根本没想到那是犯罪。
鹤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鹤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贵红:被告人冯付林等6人采用秘密盗取的手段,盗取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并且是共同犯罪,其中冯付林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候志勇等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比较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以后,6个被告人积极退赃,并且在开庭时,认罪态度比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08年10月20日,鹤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冯付林、杜玉保、赵保红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冯二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崔保明、候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犯罪嫌疑人冯付林:判了两年,我就觉得,挺想不开了,我们积极退赃,占着自首,又认罪态度好,这三项都占了,再说俺回到社会根本不会再去犯罪。我觉得量刑上有点高。
犯罪嫌疑人杜玉保:咱就得了个工资,咱就得了个小钱,给咱弄了个盗窃,判咱两年,我就觉得冤的了
鹤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宣判后,被告人冯付林、杜玉保、赵保红、冯二虎均不服,分别以“自首、退赃应从轻减轻处罚”“认定盗窃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杜玉保、赵保红、冯二虎等被告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量刑时已经区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亦充分考虑各被告人自首、退脏、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原审已依法对被告人冯付林从轻处罚,对其处以罚金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人冯付林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2008年12月3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主持人:】李院长,在这个案子当中,被告人是由于村里没有支付自己工资而伙同他人一起去偷提灌站的铁管,他们这样做显然是违法的,您认为他们应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犯法呢?
[李院长:]这个施工的人员,给别人做工索要工资,他有合法的途径,索要工资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来索要自己的工资,如果仲裁对方还不支付工资的话,那么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来追讨自己的工资,另外呢?这是向有关机关请求救济的方式,此外还可以通过直接向对方请求,请中间人去说和,对方不给还可以将施工的物品不交付给对方,我留置,以此让对方来给我工资,这都是合法的途径,都是可以的。
【主持人:】那在本案当中,被告人盗窃的是废弃不用的水利设施,那么,在法律上,盗窃废弃不用的设施和正在使用的设施在量刑时是不是有所不同呢?
【李院长:】这是不一样的,盗窃不用的,废弃的水利设施,他仅仅是盗窃一个财物,盗窃的东西价值多少钱,那么定罪量刑的时候就按它这个价值多少来定罪量刑,因为盗窃罪它是按数额看是不是构成盗窃罪,比如在我们河南盗窃800块钱,够盗窃罪定罪的起点,达到数额较大,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一万元以上,可以判处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它这个数额不同是导致量刑不同,但是你盗窃正在使用的水利设施,你把水管盗了,导致工农业生产停滞,造成大面积该灌溉的小麦没法灌溉了,即便你盗窃的数额不到1万,有可能按照有侵害严重情节来定,3年到10年有期徒刑,虽然你盗窃的东西价值不到1万元,本来应该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由于影响了生茶,造成大面积损失了,那么,就有可能按照3年到10年这个来定罪量刑,所以在不同的情形下,盗窃不同的财物,量刑会有所区别。
【主持人:】李院长,还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那不同的违法行为,比如说一个诈骗犯和盗窃犯,他们在案发后都自首了,那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的范围是一样的吗?有什么样区别呢?
【李院长:】原则上来说,对于所有的犯罪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之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的,都要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这里面情况又有所区别,比如犯罪较轻的,犯罪情节很轻,投案自首的,就可能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较重的,可能给予一般的从轻处罚,有一次,外地有一个犯罪嫌疑人,他在现场作案,连杀了几个人,然后公安民警和老百姓都围住他,要擒拿住他,他这时候拿着匕首说,你们都不要动,我要去投案自首,其实这个时候的投案自首就有点被迫了,再一个他罪大恶极,杀了四五个人,这种情况下,虽然他投案自首了,也可以不从轻,但是投案自首本身原则上都要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也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本身他的罪行的大小,较重分别不同情节的考虑。
【主持人:】这个二审的结果是维持原判,一般在那种情况下,法官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呢?
【李院长:】维持原判一般有这样几个条件,第一,首先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事不错,他实施了什么样的犯罪行为,这个事不错,证据非常充分。第二、就是适用法律正确,就是拿他这个行为与法律来衡量,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第三是定罪准确,就是说对他行为的性质,他属于盗窃罪啊!属于诈骗罪啊!属于其他什么罪,这个性质定的准确,第四是量刑适当,这四个条件当中,如果有一个条件不具备,那么就可能构成改判,发回重审。
【主持人:】为了区区几百元的工钱,冯某几个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不小心触犯了法律,直到被关进看守所后,还觉得自己很冤,不就是卖点管子顶工资吗?怎么就犯了盗窃罪了。直到今天啊!还是有很多人在不自知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如果知道那是犯法,他们肯定不会去做那件事,在此啊!我们给大家提个醒,当你决定去做某件事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想想这样做会不会触犯法律,省得到头来追悔莫及。好的,感谢您收看本期节目,感谢李院长参与我们今天的讨论,下期《法在身边》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