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11月1日,冯xx驾驶借用冯某某小型普通客车与驾车行驶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车辆损坏。法院判决冯某某、冯xx连带赔偿李各项费用共计276300.36元。2013年5月9日,李申请强制执行,冯xx无执行能力,冯某某以冯xx是事故肇事者为由拒绝赔偿,并将法院查封的豫F81211号小型轿车隐藏,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3年12月4日,淇县法院以冯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移送淇县公安局。 12月11日,冯某某被刑事拘留。迫于法律的威慑, 12月17日,冯某某、冯xx与李就赔偿交通事故费用事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冯某某、冯xx一次性支付李各项赔偿款共计13万元,并将豫F81211小型轿车抵给李,李放弃其它权利。12月19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冯某某取得李的谅解,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淇县人民检察院向淇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冯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淇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冯某某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