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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法院全面推行证人签署保证书

  发布时间:2015-06-12 11:45:33


    “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故意作伪证,愿意接受处罚。”6月10日,浚县法院小河法庭在开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责令原、被告的所有证人认真阅读了以上内容后当庭签署了“证人保证书”。

    证人如实作证是法官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然而在以往的民事诉讼中,由于一些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出庭证言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法院对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虚假陈述的情况也没有很有效的制裁措施和处理办法,导致证人作虚证,甚至作伪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妨害了案件诉讼,影响司法公正。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其中专门规定了民事案件证人出庭时应签署证人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浚县法院在认真组织学习该司法解释后,及时落实,并统一规范印发了证人保证书格式,现证人出庭作证签署“证人保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已全面推行,有效地增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使当事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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