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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审判服务职能 判后释法促履行

  发布时间:2015-06-12 15:39:07



    6月12日,鹤壁中院金融审判庭的法官顶着炎炎烈日,将案件赔偿款26万余元送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南街村郭某手中。郭某的家人代替郭某向法官深深的鞠躬,表示感谢。

    2012年9月28日下午,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东大线自北向南行驶至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九孔桥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安阳某卷烟厂职工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郭某受伤。郭某受伤后,入住鹤壁煤业第二职工医院等医院治疗。住院期间,郭某被发现脑干梗塞。一审判决依照参与度为10%的鉴定意见,判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鹤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交通事故中在计算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郭某糖尿病、高血脂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在计算赔偿费用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鹤壁中院的法官判后调解和耐心释法,案件的赔偿义务人服判息诉主动将判决的款项及承担的诉讼费一并交到法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了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效果。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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