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鹤壁中院金融审判庭调解一起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当事人李某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调,欠款纠纷被妥善解决。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请求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往往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因其举证困难、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是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2013年10月,李某向王某出售防冻液39件,货款共计六千余元。经李某多次催要,王某未支付货款,李某一怒之下将王某告到法院。王某在一审开庭未到庭参加庭审,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判决王某给付李某货款。二审庭审中,王某向鹤壁中院金融审判庭提交新证据证明防冻液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此赔偿了消费者发动机、水缸修理费等损失。双方在庭审中就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激烈争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稳定了双方情绪,调解中另辟蹊径,从本案的损害后果倒推产品责任的负担,通过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增进与当事人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最终促使李某与王某就欠付货款及质量问题的处理达成和解。
鹤壁中院金融审判庭树立“群众第一、民生优先”观念,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真正做好社会矛盾“减压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