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张某、李某均是六十余岁的老人,2002年承包了被告鹤壁矿务局某单位的工程,并且按照合同如期交工,且早已投入使用。但是工程款却拖延十余年不予支付。三位老人为了讨要工程款,常年奔跑,身心疲惫,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鹤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过程及结果】
被告到庭应诉后,对原告完成工程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工程款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不欠原告工程款。无奈,原告出具了被告单位会计出具的欠工程款的对账单。因该对账单上没有会计的签名,被告不予认可,在法院通知其核实会计并出面回复的时间内未予回复,并且拒不提供已经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财务手续。经法院多次调解,被告不同意支付。鹤山法院承办法官依照有效证据,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判决之前,原告心里一直很忐忑,因为有关工程的验收决算等手续均在被告处,手中仅有的对账单还没有被告单位会计的签名,感觉没有胜诉的把握。收到法官交给的判决书,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激动地连声说法院真是老百姓讲理的地方,法官真是老百姓的贴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