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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行动不便难出庭 法官爱心接送高效办案

  发布时间:2015-05-22 11:25:49


    原告宋某与被告薛某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半年,薛某即离家外出务工,宋某便回娘家居住,后薛某回家务农,双方仍一直分居。在分居的数十年时间,宋某与薛某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双方均未尽夫妻和家庭之间的义务。

    2015年4月,宋某起诉到山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要与薛某离婚。承办案件的汤河法庭法官在查看卷宗后却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于是决定按照卷宗中提供的地址亲自前往被告家中寻找。见到被告后法官询问其意见,被告说双方已经分居十年了,根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调解离婚,但由于其双腿患有残疾,又刚做完手术,行动十分不便,无法出庭。见此情景,承办法官主动提出将被告接至法庭。

    到达法庭后,由于原告属于智力残疾,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离婚,随后法官对双方的婚前、婚后感情状况进行了询问,双方均表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对于财产问题,双方婚前婚后均无财产,在共同生活期间也无子女。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自愿离婚。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又将行动不便的被告送回其家中。

    山城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办案,在遵照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着想,实现了法院司法为民服务宗旨。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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