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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从天而降 调解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5-05-13 08:34:54


    5月12日,淇滨区法院立案庭门口站着两个当事人在争吵不休,在立案庭法官的询问下,才知道他们发生了交通事故。

    2014年11月11日晚22时许,程某骑电动车下班途中,与余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程某身体受皮外软组织损伤,电动车严重受损。经交警队认定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余某的机动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交强险。后经交警队多次调解均未果。程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赔偿经济损失6623元。

    立案庭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这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争议标的不大,案情明了,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法官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立案庭法官在对程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下,对余某释明各方法律关系,最终余某同意赔偿程某经济损失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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