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山城法院审结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基于朋友情谊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欠款。原告一怒之下诉至法院,不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亦主张逾期借款利息。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可否要求逾期利息损失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民间借贷案件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亦可要求逾期还款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