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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三无”摩托车出事故 法院判令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5-04-21 10:30:42


    酒后驾驶车辆存在很大的风险,其危害包括:驾驶人的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视觉模糊;心态不正常。这些都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不存侥幸心理,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2014年5月31日,被告马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红色五羊两轮摩托车(该车辆未参加保险)行驶到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小寨沟村路段时,与原告范某相撞,致使原告范某受伤住院治疗,原告于2014年5月31日入住鹤壁市人民医院,于2014年7月5日出院,共住院治疗35天,花费医疗费12704.62元。原告范某诊断为:1、右侧额骨骨折并颅内积气;2、右侧筛骨纸板、左侧鼻骨、右侧眼眶下壁骨折;3、右侧筛窦、额窦、蝶窦、上额窦积液;4、右侧额部头皮下血肿并软组织内异物;5、右下颌部挫裂伤;6、面部、左膝、左踝、右手及右肘部软组织擦挫伤;7、颈部软组织损伤;8、颈椎椎间盘突出并退行性变。该事故经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范某不负责任。

    汤河法庭受理该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后,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马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原告范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该交通事故中被告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理应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24865.12元。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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