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山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因该案证据较多、当事人争议较大。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进一步明确争议焦点,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承办法官召开了民事诉讼案件庭前会议。该案件的承办法官是山城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卢国平。
在庭前会议上,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核对了赔偿数目,对异议充分发表了意见。承办法官进一步明确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了争议焦点,固定了相关证据,并要求会后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补充提供证据,为此案后续的庭审活动规范、有序、高效进行打下了良好基础。
这是山城区法院在召开庭前会议环节的首次尝试,也为下一步工作中积极探索司法审判程序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开局和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