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民商事案件

销售瓷砖欺诈消费者 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5-04-16 09:08:08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胜枚举,经营者利用发布虚假广告、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欺诈消费者,使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汤河法庭受理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在庭审中,原告章某诉称,2014年1月16日,原告在被告所开门店“康缇瓷砖”处,购买“施坦威”牌地大砖108块,单价40元,小计4320元,厨房墙砖92块,单价10元,小计920元,卫生间墙砖地砖326块,单价4.50元,小计1467元,阳台墙砖188块,单价4.50元,小计846元,合计7553元。购买瓷砖时,被告宣称原告所购买的瓷砖为“佛山砖”、“优等品 ”,并出示了包装展示,包装上显示瓷砖为“佛山施坦威陶瓷有限公司”,“等级:优等品”等字样。购买瓷砖后第一次送货,被告将部分货品送错,故于1月26日再次补充送货,货品分两批送齐。因第一次送货差错问题,原被告产生矛盾,在第二次送货前,被告发送短信至原告手机:“砖是一批砖,型号色号一样,包装不一样,厂家就是这样给发货的。再说一遍,砖是没有问题的。我用人格担保砖的质量,请放心。”原告相信了被告的解释说明,接收了货品。铺装完成后,原告发现两批次的地砖颜色有比较明显的差别,于是对被告宣称“佛山砖”、“优等品”产生怀疑。包装上只有公司名称,没有地址、产地等信息。2006年9月1日实施的《陶瓷砖国家标准GB/T4100-2006》中就已经取消了瓷砖的等级认定,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并且要求在包装上注明产地等信息。包装上的“佛山施坦威陶瓷有限公司”,其真实生产公司名为欧米兰陶瓷有限公司,工厂地址在河南省安阳内黄县中州路陶瓷园区,不是卖家宣称的“佛山砖”,而是“安阳砖”,也不是卖家宣称的“优等品”,而是“合格品”。原告于2月19日去被告门店,要求被告解决问题。被告承认第二批瓷砖与第一批色号不同,但以“瓷砖一经铺贴,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后原告将问题反映至鹤壁市淇滨区浚大工商所,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三倍货款共计22659元。

    经庭审查明:2014年1月16日原告章某购买被告李某大砖、厨房、卫生间合计7553元。商品包装显示:产品合格证,大力神杯瓷砖,等级优等品,佛山施坦威陶瓷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商品包装均标注有优等品字样,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标准,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予以赔偿,依据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2659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专门设置了针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以及惩罚制度。在民事法律范畴内,为打击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情形,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规定可操作性比较强,也给予了消费者维护权益强有力的支持。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