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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慎重调解离婚 关注婚生子女权益

  发布时间:2015-03-11 08:33:02


    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又是构成社会的细胞,幸福美满和谐的婚姻是整个社会稳定和谐的前提。而离婚则意味着家庭的解体,它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更是关系到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处时,必须慎重调解离婚,重点关注婚生子女的权益。

    原告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诉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多次住院治疗,花费大笔医疗费,原告为偿还治病期间所欠债务,生活所迫,外出务工,所得工资被被告王某抢占并挥霍,原告双手亦因被告殴打而时常颤抖,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留下难以弥补的心理阴影。现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有余,夫妻感情无法维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更不能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在家包括离家后都没有照顾过孩子,原告没有资格抚养孩子,若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原告一次性付清抚养费;被告没有打过原告,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失费。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也承认自其离家后孩子一直由被告王某及其父亲抚养。

    在处理此案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但在针对婚生男孩的抚养权问题上,承办法官尤其重视,因婚生男孩已经11周岁,承办法官咨询其意见,其愿意随父亲继续生活。

    最终,多次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王某继续抚养,原告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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