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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讼行为分析

----淇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贾立新

发布时间:2009-04-14 07:59:45


    在民商事案件日趋增多的背景下,涉及县内企业的案件数量变化不大。快速的经济增长必然导致社会关系领域的重新调整,因此案件数量增多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象。现代社会比传统社会具有更高的诉讼率,并且,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发展,诉讼成为解决争端的主要方法,诉讼率会越来越高。然而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县内企业诉讼案件量并未明显增加,最近三年仅审理39件。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此类现象发生的原因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企业诉讼案件少的主要原因

    作为决策主体的参与者,企业在经济与司法活动中采取的策略与它的司法境遇是有必然联系的。法院工作服务县内企业发展的举措必须有别于宏观意义上的的司法服务,而这些区别正应当从企业的策略空间中去找寻。

   (一)企业的认知局限和成本考虑使诉讼率徘徊在较低水平

首先,部份企业对法院功能认识存在局限。在走访县内部份企业与其代表进行座谈时,即有代表坦言他们对法院工作的定义“左右就是审案子”,对近年来在改革期间法院推出的司法服务措施知之甚少。况且如果“没有官司”,也就没有了解的必要。由于对法院和诉讼功能本身的片面了解,是目前造成企业涉诉案件数量少的原因之一。

    其次,企业当然还对诉讼成本有所考量。在这个诉讼爆炸时代,民众诉讼需求的急剧攀升使国家必须采取“诉讼费当事人负担”的成本杠杆原理对司法资源的稀缺危机加以缓颊。必竟司法资源是稀缺的,应当集中投放到那些更加疑难的和更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诉讼中去,只有通过诉讼收费制度将部份纠纷拦在门外,才能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除了诉讼费用,发起一场诉讼主要还要承担律师费、委托鉴定、评估费、交通费用等,这些都将影响企业对是否将纠纷提交法院作出判断。此外,选择诉讼还不得不考虑机会成本的问题。如果将同量资源投入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超过了发起一场诉讼的收益,这场诉讼是绝计不会发生的。应该承认,县内企业正是这种单位资源可以创造巨大产值的经济体。尽管它们的经济状况远非其他经营实体或普通民众可比,但是正如调查中一位企业代表所说“打官司是件很麻烦的事”,这种因利益衡量导致的救济途径取舍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发生。

    二、法院服务企业发展的几点思路

    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民众对法律的需求大小或强弱,取决于该法律是否有利于民众更好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司法过程应尽力去实现这个追求。金融危机形势下确保企业健康发展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必须积极去应对。围绕构建“回应型”、“服务型”司法的战略目标,法苑应当转变思维和认识,在既有条件下发掘司法能量的新的增长点。

    一是破除狭隘“服务”视角为承载大局意识的裁判价值观。民商事案件审判素来以保护个体利益为价值追求。在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背景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下,在我们的民商事司法判决中,法官应当着力于提高和保证社会整体利益,而“服务大局”同时也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法院服务县内企业发展,绝非滥用公权力为地方优势产业撑打保护伞,而是以企业为司法服务的直接受众,将司法的能动性作用于在县内创建有利于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繁荣的法治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是变换单纯裁判者身份为政策攸关者的司法角色观。法官是社会矛盾的裁夺者,应当严守中立。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法官这一司法角色时,发现当下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已对法官职业赋予了新的内涵。诚然,法官的职权范围应限于司法领域之内,但同时法官还应是攸关国家、区域政策保持有效性和稳定性的政治活动参与者。同理,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通过那些富有意义的裁判贯彻、支持县委和县政府关于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并且将它们外化为司法的力量助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调整重纠纷解决为重社会控制的法院功能观。虽然经济增长会导致案件数量增长,但这种增长不是无止境的。往往在经济持续成长之后,诉讼率的增长会变得平缓,甚至开始下降。这说明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也是一个渐进生发的过程。倘若我们仍然将法院的职能定位于纠纷解决,那么司法权注定会为此疲于奔命,司法资源的供给能力在面对越来越多的索取者时也将应接不暇。当然,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但我们应有所选择。司法资源应当集中投放到更加疑难和更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诉讼中去形成或促进形成经济活动的规则和秩序。通过解决纠纷形成导向经济活动的若干规则,使法院的功能从生产“私人产品”向生产“公共产品”升级。

    找到司法能动的增量资源,并且针对县内企业诉讼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其所反映出的法院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回应企业发展对司法回归的呼声。

    一是做实诉前服务,将司法的前沿阵地朝审前环节推进。司法权的向前延伸仍将在法律的为司法职能定位的框架内进行,毕竟法官“并非某种有权忽略法律的纠纷解决者”。加强法院与优势企业的交流沟通,深入了解其经营状况,着眼于建立以保护企业交易安全和创新能力为核心的风险防范机制和维权机制。

    二是做深审判实务,将司法的能动作用于诉讼环节强化。诉讼程序是分配和实现正义的司法过程。对于企业而言,诉讼应当成为通过对纠纷的明确定性,使企业能够从容地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的最基本的保障。组建专门审判单元负责优势企业案件审理。在审理案件的资源配置上应对企业有所侧重。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流简单案件。

    三是做活案外工作,将司法能量向判后和诉讼外环节延宕。推行实证型专门司法建议。发掘优势企业涉诉案例可重复使用司法资源。强化归纳推理能力,将涉及优势企业类似案件进行比较,从中归纳出一般原则和规则。结合既有的示范性案例制度,就企业诉讼案件中大量存在的故意违约现象撰写典型案件向企业发放,利用具有教育警示意义的个案形象地阐释艰涩精深的法律条文和理论,使企业直观地从典型案件对企业经济活动的调整发现合同约束的法律规则,了解诚信守约的重要意义和违约需付出的巨大成本以及在遭受违约损失时保障自身权益的捷径。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淇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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