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官论坛 -> 法律实务

张口的窨井

——原告赵某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某村民委员会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03-04 17:17:57


    裁判要旨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鹤壁市淇滨区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3日,原告赵某(约5岁)在玩耍时不慎掉入鹤壁市淇滨区某村的窨井里,该窨井无顶盖,亦无设置相关标志。原告赵某受伤后,到鹤壁市某医院及其村卫生室检查治疗等,其与被告某村委会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村委会赔偿其医疗费990元、护理费5726元、营养费42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8456元。

    裁判结果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某村委会作为窨井的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赵某掉入窨井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告赵某作为未满5岁的幼童,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原告年龄、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原告赵某承担30%责任,被告某村委会承担70%赔偿责任为宜。

    关于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医疗费990元,有医院出具的门诊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门诊票据及村卫生室的证明虽在证据形式上稍有瑕疵,但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5726元,虽原告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但考虑到原告赵某年龄尚小,因受伤必然需人护理,本院酌定1人护理,护理20天,对于合理部分29 041元/年(2013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65天/年×20天×1人/天= 1591.29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营养费420元,原告赵某未提交相关病历及证明需要加强营养,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70元,虽原告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但考虑到交通费系必然支出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幼儿园学费1190元,打字复印费60元,因原告赵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损失共计2651.29 元。被告某村委会应当赔偿原告赵某1855.9元(2651.29 元×70%)。

    淇滨区法院判决:一、被告鹤壁市淇滨区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855.9元;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如未尽到管理职责,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就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管理人的责任。本案中,该村委会作为窨井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赵某掉入窨井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分部比较广泛,在城乡的道路及居民区均有设置,对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在相关地下设施出现故障或废弃时,要及时的进行维修并设置明显标志,以免给他人造人不必要的损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切实尽到监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从而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