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医疗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涉及诸多专业性问题,鉴定已成为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必经程序,但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诉讼进程,也严重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及时化解,应引起重视。
经分析,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鉴定机构难找。医疗纠纷本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矛盾,经过鉴定,患者往往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并对鉴定机构产生不满,鉴定机构以转嫁矛盾为由拒绝接受委托。仅2014年该院就有6件需鉴定的案件由于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委托而被搁置,致使案件长期无法结案,有些案件形成了信访案件。
二是鉴定结果难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对委托事项的司法鉴定时限进行了规定,一般是三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但在实践中,有个别案件即便鉴定机构接受委托,鉴定的时限远远超过上述规定,有的长达两年之久,甚至更长,导致案件久拖未决,使得本已激化的矛盾更加激化,更加难以化解。
为此,建议:
一是修改立法,加大制裁力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情形规定了“警告并责令改正”的法律责任,但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遏止此类行为,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司法鉴定委托的行为”加大制裁力度,规定“委托鉴定事项凡属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鉴定机构不得拒绝;无正当理由拒绝司法鉴定委托的,给予停业或撤销登记的处罚”。
二是完善立法,强化责任意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虽对鉴定时限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违反此规定如何制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均无明确规定。故应对超鉴定时限的违法责任通过立法予以明确,确保司法鉴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从而加快诉讼进程,及时化解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