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酒后在山城区某棋牌室打牌过程中,因为怀疑“牌友”合伙骗钱,持菜刀抢劫“牌友”现金共计500余元。2014年11月24日,山城区人民法院对樊某进行了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凌晨4时许,樊某、潘某酒后在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刘某棋牌室内打牌、玩游戏。后樊某以潘某的牌友耍赖,合伙骗潘某的钱为由,从棋牌室内的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采用暴力、恐吓的方法抢劫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现金共计500余元。
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另查明:樊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樊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上述认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山城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