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结吴太勇等七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罪一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吴太勇等七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拘役六个月、拘役五个月、管制一年、拘役六个月、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吴太勇等七被告人共犯有四项罪名: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自2004年以来,为控制鹤壁市淇滨区建筑用沙市场,被告人吴太勇(原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七里铺村村委会主任)纠集张玉军、未振荣、吴新社、刘瑞刚、陈现民、朱保同等十余人,每天轮流值班,强行向给淇滨区建筑工地拉沙的大车收取每车每趟100至200元不等或每月1000至2000元不等的“保护费”,获取非法利益10余万元,用于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购买作案工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005年4月,在贾某、高某向被告人吴太勇所在村庄的张某经营的砖厂运煤时,吴太勇强行买下两人的煤并强行卖给张某的砖厂,谋取非法利益;此外,被告人吴太勇伙同张玉军等人还因工程纠纷或其他纠纷,对陈某、郝某、张某、李某、牛某等人实施殴打,其中造成牛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牛某之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吴太勇等人还实施了多起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欺行霸市,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寻衅滋事罪。2003年,被告人吴太勇因向杨某借兔网未果,便闯入杨某家中对杨某实施殴打,并纠集多人将杨某家的玻璃砸烂;2006年,被告人吴太勇因买卖木材与安某发生口角,遂伙同陈现民等人将安某打伤;2006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太勇为替朋友出气,指使未振荣等人将张某强行劫持到汤阴县香寺水库边,对张某进行殴打并逼迫张某跳入水库。
三、强迫交易罪。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吴太勇强行要求其村砖厂的承包人胡某、刘某以低价向其优先供砖未果,遂带领吴新社、刘瑞刚等人阻碍砖厂卖砖,并将砖厂的电缆割走,致使砖厂无法正常生产。
四、非法拘禁罪。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吴太勇因与王某有经济纠纷,遂伙同他人将王某带至一麻将馆内,剥夺王某的人身自由并将其殴打。
依据上述事实,淇滨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太勇等七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