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鹤壁中院对中国银行鹤壁分行原行长宋志伟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宋志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宋志伟所退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春节前,宋志伟(男,52岁,正县级)分别利用担任中国银行巩义市支行行长、中国银行郑州市高新区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鹤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鹤壁市太保煤业有限公司袁军等10人贿赂款72万元、购物卡1万元、黄金300g(经鉴定价值为103017元)。案发后宋志伟亲属主动退出全部涉案款物。宋志伟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宋志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宋志伟在侦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退出全部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