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鹤壁中院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窦太生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窦太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至2010年2月,窦太生(男,61岁,副县级)在任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务之便,伪造或使用虚假手续,以他人名义先后挪用住房公积金共计13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用于营利活动。截至2014年11月6日,挪用款项全部归还。
法院认为:窦太生挪用公款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窦太生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