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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起纠纷,土地还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14-12-22 08:33:20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村土地的产值虽然低,但是其对农民的影响确实巨大的,虽然现在经济发展了,农民的谋生门路多了,但是土地作为农民命根子的重要性仍然存在。经济形式好的时候,农民工在城里打工挣钱,经济形式不好时,农民工回到家里还可以糊口。所以土地对于农村、农民来说仍是社会稳定的容纳器,而因土地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减少,而有增多趋势,而且表现形式愈加复杂。如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是这种类型案件,带给我们一些思考,如何妥善处理,对农村稳定影响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方某瑞、许某花为夫妻,长子为方某奎,次子为方某平,方某平与苏某梅结婚后生一女方某利。1988年浚县屯子镇盐土庄村委会按国家政策调整土地,将村庄北面9亩耕地分配给以方某瑞为户主的家庭成员进行耕种。1996年方某平去世,后方某瑞、许某花相继去世。1998年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时,将户主登记为苏某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是6人承包,期限为自1998年10月1日到2028年9月30日止。耕地四至为东至路、西至渠道、北至方田森,南至方书房,现场勘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四至一致。耕地面积实为9亩,由于西临沟渠东临路,土地经营权证书上登记为4.8亩。

    2001年苏某梅将耕地9亩交给方某奎管理后带着女儿方巧利外嫁他人。同年,年事已高的方某奎又将9亩耕地以每亩150元、在承包人负责上缴公粮的条件下对外承包,便外出打工。2001年5月份,时任村干部的方某生,找到六位承包户,以从山西省刚回来的方某根无地耕种为由让让出3亩。经口头协商,方某根按每亩每年150元的标准支付方某奎承包费,后将共计2.8亩耕地转包给方某根。后方某奎从外地回来,向方某根追要承包费,经六位承包户多次做工作让方某根给承包费,但其始终未给。庭审中,方某根主张,现在的承包地是村委会分给他的,其不应再给方某奎承包费;苏某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给了方某根,其就应该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方某奎主张,村委会多年来已经没有调整过土地;方某根以非正常手段拿到该土地承包权属证书,但这不能改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发的相关规定,方某奎仍拥有该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方某奎等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涉案土地,现在方某奎仍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方某根虽然实际耕种涉案土地,并主张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但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自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村委会的书面证明及个人证言均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效力。综合上述意见,方某奎等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要回相应的土地。

    编后语: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动的政策影响,农村人口不断变化,原有的承包经营权相对应于农村人口结构势必会变化,因此,土地转包现象将会越来越普遍,

    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坚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进行权属认定,既有法律依据也便于解决纠纷。至于在同一村集体中,土地承包经营分配不均衡现象,相信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会得到逐步解决。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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