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挣钱为儿娶妻受伤 法院判决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2014-12-15 16:48:18


    王某的小儿子到了该结婚的年龄,为了儿子的婚姻大事,王某到张某承揽的某公司瓷砖产成品进出仓库搬运装工作。2013年5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却不慎从车上摔下地面,当场被送入鹤煤集团公司总医院救治,2013年8月9日出院。随后由于伤情复发,又于2013年10月27日入住鹤煤集团公司总医院,两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将近90000元。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经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患有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害,构成六级伤残。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度颅脑挫伤,该损伤遗留精神障碍,左锁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以及某公司在住院期间支付王某医疗费84000元。待王某出院后向张某以及某公司索赔,却互相推脱赔偿责任。

    汤河法庭在收到该案件后,由于此案件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维护,并且发生在辖区工业园区内,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汤河法庭庭长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认真了解案情,庭审后,最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王某受张某的雇佣,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王某在张某承揽的某公司瓷砖产成品进出仓库从事搬运装工作中从车上摔下受伤,未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张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八十六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将其出入库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在发包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王某受到损害,该公司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虽系受雇主指派提供劳务,但对危险的发生应当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主观亦存有过错,对本案发生也应负担相应责任。

    此类案件在农民工群体中属于典型案件,可使得农民工在务工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用工单位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完善工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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