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新镇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因原告开庭时未及时到庭,依法裁定该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梁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4年12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15日生育长子梁甲,2007年6月14日生育次子梁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少,婚后也未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打架。2014年10月10日,原告梁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两个儿子均由其抚养,被告出抚养费。浚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双方均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确认。
开庭当日,被告早已在法庭等候,但原告在传票规定的开庭时间不能准时到庭,半小时后才来到法庭。经承办法官询问,原告迟到并无正当理由,被告也不同意继续开庭审理,承办法官遂告知原、被告双方,因原告梁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