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拒不履行已经签订的赡养协议,父亲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浚县法院新镇法庭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原告胡某某育有四名子女,长女胡某甲、次女胡某乙、长子胡某丙、次子胡某丁,现均已成年。2014年2月16日,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丙等兄妹四人就赡养问题达成协议:胡某丙于2014年7月1日前给付胡某某2010年至今的医疗费用5000元;自2014年农历二月初一开始,胡某丙自愿于每月农历初一支付给胡某某赡养费用75元。
协议签订后,其他兄妹三人均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唯独被告胡某丙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赡养协议。无奈之下,胡某某将长子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其赡养义务。
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提供医药费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赡养等问题已达成协议,双方即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胡某丙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某2010年至2014年2月16日的医疗费用5000元、给付原告胡某某2014年2月17日至起诉之日的医疗费用515元;被告胡某丙自2014年农历2月1日起于每月的农历初一给付原告胡某某赡养费75元。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若拒不赡养老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