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民商事案件

借款合同未写明利息 法院判决按借款数额归还

  发布时间:2014-11-26 16:32:38


    11月25日,鹤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连某某借款25000元;驳回原告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2012年10月,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2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到连某某人民币两万伍仟整”。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请。被告提供的 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未注明时间的借条一份、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性,本院予以采信,借款应当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的诉请,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请,因原、被告对其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间和借款利息,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借款时间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