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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11-17 16:57:39


    【要点提示】

    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案例索引】

    原告董某。被告刘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诉称:我与刘某是2012年圣诞节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腊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3年11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处处要求我以被告的母亲为中心,稍有不顺,就对我进行辱骂。2014年2月14日生育女儿之后,在月子期间被告不伺候我,还对我进行辱骂,双方关系日趋恶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们双方离婚。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说的都是弄虚作假,她坐月子的时候我伺候她了,我去打牌是经过原告同意的,我没有打过原告,我们之间没有什么矛盾,我感觉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经人介绍,但是婚后已生活一年多,并育有一女,有一定夫妻感情基础。婚姻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事情,只要双方能相互信任,相互体谅,婚姻家庭自然能幸福美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是婚姻关系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在实践中,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1989年11月21日实施,法民发[1989] 38号)中规定感情破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同时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新的《婚姻法》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同时也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改成了2年,应适用《婚姻法》的这条规定。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并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之间存在争执和吵闹是再所难免的,只要夫妻双方都能够相互体谅和理解,感情才能稳固,家庭才能幸福美满。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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