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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埋隐患 法官调解促和好

  发布时间:2014-11-17 10:14:38


    赵某与吴某认识并恋爱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随后生有一子。由于赵某肯吃苦脑子又灵活,做小买卖生意越做越红火,家中的生活也越过越好,吴某便辞掉工作在家带孩子。由于吴某喜欢网上聊天并经常与网友见面,赵某便开始限制吴某的自由,不允许她与异性接触和长时间逛街。由于吴某无法忍受赵某的限制,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分配房子、车子和孩子的抚养权。

    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从1994年2月起,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同居关系进行处理,从2004年4月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两人中有人有配偶而与对方同居,法院才会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考虑到两人已在一起生活了十年并生有一子,从两人的感情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出发,法官多次对两人进行调解,并发动双方的亲属对两人进行劝解,两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会积极改正。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两人重归于好,并表示将尽快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鹤山法院承办法官提醒:随着网络技术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网络恋爱,在网聊中结识意中人,关系迅速升温后开始同居。但在快速发展网络社会中,也不能忘记法律相关规定,特别是人生终身大事,更需要法律来规范,需要谨慎对待,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别到出现矛盾纠纷时才想起法律,以免闹出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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