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淇县法院受理涉及企业案件后,连夜出击,避免了企业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际行动赢得了广泛赞誉。
淇县永昌飞天淀粉糖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9日和南京瑞雪飞天淀粉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订购了价值972万元的淀粉糖设备,并对生产设备的材质作了明确约定。2007年设备陆续交付,投入使用后淇县永昌飞天淀粉糖有限公司发现达不到设计产量,并且残次品较多,在排除了其他因素后推断是由于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进一步了解,该设备的个别零部件本来约定用不锈钢,但厂家为降低成本却用复合板代替。南京瑞雪飞天淀粉糖设备有限公司在今年3月14和15日的磋商中开始还振振有词,在得知淇县永昌飞天淀粉糖有限公司已经了解真相后连电话也不接了。3月15日下午,淇县永昌飞天淀粉糖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考虑到对方企业经营不景气,为防止转移财产,淇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当即组成了精干的办案小组连夜赶赴南京。办案小组由吴秦海副院长带领,由一名庭长两名副庭长参与,于2009年3月15日(星期日)晚8:30出发,经过九个小时的奔波,在凌晨赶到了被告所在的南京市高淳县县城。办案小组顾不上休息,又利用上班前的时间摸清了几家专业银行的位置,16日早上7点30分兵分两路到各银行查询被告的存款情况,赶在被告厂家的人员到场之前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30余万元,随后又对被告的土地、厂房、车辆进行了查封,为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