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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消极对待 调解积极履行

  发布时间:2014-11-06 08:47:38


    淇县某纸业公司和许昌的李某自2009年建立业务关系,双方并于2010年4月签订了一份书面购销合同。后淇县某纸业公司多次向李某供应纸张和纸管,价款共计300万余元。在下欠淇县某纸业公司货款9万余元后,李某以别人欠其款未还为由拒不偿还货款,淇县某纸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李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宣判后李某不服,以其不是买卖双方当事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所签购销合同首页买方签的是许昌某纸管厂,尾页买方签的是李某,未加盖许昌某纸管厂印章。后经查询确认许昌某纸管厂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李某作为买方在合同上签字,并实际收取了淇县某纸业公司的货物,该购销合同的义务理应由行为人李某承担。因此,一审法院支持淇县某纸业公司要求李某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二审中李某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后合议庭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双方的工作,争取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承办法官首先阐明一审判决的理由,使李某代理人对二审判决的可能结果和面临的诉讼风险有合理的心理预期,李某代理人当场表达了李某想调解的意愿。再者,合议庭考虑到李某目前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说服淇县某纸业公司就还款数额作出让步。最终在合议庭的多次耐心劝导下,双方逐步缩小分歧,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也现身到场,兑现了货款7万元。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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