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淇滨区法院法官案外调解显真情,帮忙讨要工伤赔偿款,践行司法为民,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2011年,进城务工的刘某到鹤壁市某矿业公司工作,但在工作期间刘某不幸受伤且伤势比较严重。事故发生后,公司在向刘某支付其部分赔偿款后不再履行赔偿责任。刘某与公司协商不成,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刘某认为仲裁裁决的赔偿数额过低,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4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因刘某诉求与公司意见分歧过大,案件经两审终审,最终确定在本次诉讼范围内由该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5万余元(包含该公司已赔偿的部分款项)。又因诉讼中刘某与公司争执比较激烈,淇滨区法院的法官担心其双方的矛盾会影响刘某赔偿款的执行,于是该院法官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第一时间到公司协调赔偿执行问题。在该院法官不懈努力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的第20天将赔偿款交至法院,该院法官立即联系刘某,约定中午到刘某租住的小区交付赔偿款。
该院法官将赔偿款项交到刘某手中时,关切的了解了刘某的身体状况,还对刘某因工受伤的权利义务作了释明工作。该院法官基于对该案案情的了解,知道刘某在该案诉讼结束后还会就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等费用进行诉讼,法官又考虑到进程务工的刘某受伤后生活来源没有保障,而较长诉讼周期会使刘某的赔偿款久拖不得,势必也会影响刘某伤情的治疗。虽然本次诉讼已经结束,法官断案的使命已经履行完毕,但是该院法官出于减轻当事人诉累、司法为民的考虑,还是主动提出了案外调解方案。
当法官向刘某提出这些考虑时,刘某起初比较激动,感觉自己因工受伤的损失还需通过仲裁和诉讼才能予以弥补,感情上不能接受与公司调解。法官又进一步向刘某释明,其剩余的这些赔偿要求还都需要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得像这次再到法院起诉,整个过程会消耗大量精力。如果其能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看似做出些让步,但赔偿款能尽快实现,也能尽快将伤病治疗好,轻松的开始新生活。在法官的一再劝说下,刘某开始接受法官的意见。法官与刘某商讨到最后时,刘某笑着跟法官说:“这个案件都结束了,公司还会接受案外调解吗?如果不接受,你们法官不是白白浪费时间吗!”法官则坚定的表示,为了彻底解决这起纠纷,做这些努力都是应该的!刘某也许是被法官的坚持感动,她说能遇到这么好的法官比这次拿到赔偿款还高兴,虽然此次工伤事故让她身体和心理都受到很大的伤害,但是淇滨区法院法官的为民之情让她感到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