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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赃”也违法 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10-30 10:36:37


    2012年底,董某某从张某和孙某处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一辆红色摩托车,张某和孙某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摩托车凭证,董某某明知而购买。后经查明,该摩托车系张某(已判刑)伙同孙某在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冲浪网吧后门六福招待所院内盗窃所得。

    该案起诉到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普通市民对于摩托车类的机动车的行情应当有足够了解,购买摩托车类机动车涉及到合法来源凭证及过户等程序,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该谨慎分辨该车是否以正当渠道购买,如果没有正当的交易手续,就很容易分辨该车是否被盗赃车。如果明知没有合法来源却依然购买,帮助销赃,那么就构成了犯罪。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不要因为其便宜就购买,尤其是机动车,一定要在正规场合,按照相关规定办好过户、转让手续。否则不但便宜没有捡到,却因为收购赃物而获刑罚。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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