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山城区张某经人介绍购买鹤壁市某种猪养殖有限公司种猪11头,不到两个月,即有8头种猪陆续发病死亡。张某一气之下将介绍人和种猪公司、收款人全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民二庭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张某丧偶多年,养殖失败后,又因车祸受伤,更是深陷贫病交加的困境,又因双方对立情绪激烈,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使案件中加入了信访因素。为了确保“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这一便民、利民司法保障措施得以落实,并妥善处理这一纠纷,就及时、果断批准其免交诉讼费用,并加大、加快调处力度和进程,在平息双方对立情绪的基础上,说服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当庭履行了协议内容,让原审被告拿出调解款20000元,交付给了张某,使矛盾得以彻底稳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