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曹某雇佣的司机胡某驾驶一辆四轮拖拉机与被害人蒋某驾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蒋某死亡,电动车受损。该事故经浚县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肇事四轮拖拉机在安邦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后各方就蒋某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蒋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蒋某某等人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曹某、胡某、安邦财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车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余元。一审法院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安邦财险公司赔偿蒋某某等人各项损失11万余元,曹某赔偿蒋某某等人各项损失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曹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判决让其雇佣司机胡某承担了赔偿蒋某某等人各项损失60%的责任,该比例过高。该事故浚县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司机胡某只应承担50%的责任。二审法官阅卷时认识到该比例如何分配问题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曹某明显存在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误区,遂在送达开庭传票时针对曹某的上诉理由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参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曹某承担蒋某某等人各项损失的60% 是正确的。上诉人曹某表示回家后再多咨询多考虑。2014年10月29日上午开庭之时,法官再次明以法理,晓以利害,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曹某心悦诚服,自愿表示与蒋某某等人积极和解,并当庭撤回上诉。当日下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曹某将赔偿款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