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陆和小纪是一对年轻夫妇,没有固定收入,靠打零工生活,本已有一个男孩,后又生育一个男婴,使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境更加困难,再加上因生育住院的花费,家庭的经济条件如雪上加霜,夫妻俩就商量着想把男婴送人抚养。后经人牵线,夫妻两人将男婴送给别人收养,并收取了现金40000元。
【争议焦点】
小陆和小纪的行为构成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小陆夫妇出于生活所迫将自己孩子送给他人抚养,没有出卖的目的,故二人只是遗弃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应宣告无罪。
【审判意见】
小陆夫妇为获取非法利益,收取他人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其行为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故而追究了小陆夫妇二人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五项16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17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小陆夫妇收取四万元,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可以认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小陆夫妇的行为,符合以上特征,故对其定性为拐卖儿童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