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上午,原告徐某等三人与被告刘某、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于调解终结,淇县法院审判员尹凤艳和书记员郝喜民好像卸下了千斤担子。
2009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刘某驾驶袁某的豫F65977号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骑线水屯路口南小桥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徐某、陈某、高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陈某、高某无责任。事故当天,原告徐某等三人分别被送到淇县人民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月19日淇县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件后,根据三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袁某的豫F65977号小轿车进行财产保全。相关诉讼文书送达后,被告刘某的哥哥刘某自认为打过官司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多次到法庭无理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态度蛮横武断。
面对此情此景,审判员尹凤艳拿出十二分的耐心。刘某慷慨激昂时,她不打断认真听不慌不忙,刘某一停下来,她就一遍又一遍地讲法律规定。刘某到法庭慷慨激昂了20多天,尹凤艳讲了20多天的法律规定。最后,刘某被她的耐心所感动,诚恳地请求法庭调解纠纷。被告袁某是农村的知识分子,却不同意调解,他认为,判决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判多少情愿拿多少。
为了及时解决纠纷,让原告尽快得到赔偿,尹凤艳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原告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核算。在赔偿的个别项目以及证据的采信问题上,刘某、袁某与原告意见分歧较大。尹凤艳拿出几份已生效的判决书,对双方进行引导。经过5次算账,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天就履行完毕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