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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10-23 08:27:40


    一、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

    案件事实:

    2009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而结婚,婚后原告孙某某长期在外打工,听到别人的闲言碎语,便对被告王某某产生了怀疑,不听家人的劝告,一心认定老婆有了外遇。故此专门请假回来,一纸诉状将被告王某某告上了法庭。

    二、案件处理

    民二庭承办法官戚秀丽接收案件后,并没有急着开庭,而是把两人通知到法庭,耐心的倾听双方的意见,让他们把心里的不满都宣泄出来。原告孙某某性格急躁,又长期不在家,与被告王某某缺乏沟通交流。听到闲言闲语后,更是不相信被告,不听被告的解释和家人的劝告,一直吵着要离婚,女方万般解释也解释不通,一着急生气也同意了离婚。民二庭戚秀丽法官通过耐心的倾听,认定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遂引导双方认真进行了沟通,让他们把心里的怨气都抒发出来,经过细致的疏导,找准症结,终于使双方的心结打开。民二庭戚秀丽法官劝慰说,俗语说的好,“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要想情比金坚,关键还是“信任”两字,现在联系方式这么多,真要“出墙”,防也防不住,这不仅仅是说双方应当互相信任,也包括自己应当对得起这份信任。丈夫应该理解妻子留守在家还要照顾家人的辛苦,加强沟通,共同建设和谐家庭。在戚秀丽法官的调解下,原告孙某某惭愧的低下了头,表示以后要加强信任,好好对待妻子,理性对待婚姻。双方冰释前嫌,牵手走出法院。看到这一幕,法官欣慰的笑了。本案经过民二庭戚秀丽法官的调解,以原告撤回起诉终结此案。

    三、案例评析

    本案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很明显是当前经济社会下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所滋生出的新型类型案件:即“三留守”案件中的留守妇女案件。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走出家门打工挣钱,妻子留在原籍照顾孩子、赡养老人,因而形成了一个被称之为“留守妇女”的群体。一个被称之为“留守妇女”的特殊群体正在形成。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柔弱的双肩挑起全家的重担。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她们的婚姻随着打工潮的涌起正在遭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官戚秀丽表示:面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三留守”案件,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注重对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四快原则,努力为他们撑起一顶权益保护伞,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针对留守妇女案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谨慎行使裁判权,不仅要考虑农村婚姻的特点,还要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轻易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

    二是正确适用《婚姻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正确运用自由心证原则,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责任。对于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法官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

    三是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应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一般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均处于弱势。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目前,法院对这条规定的执行还不到位,在今后审理离婚案件时一旦发现上述问题,应加大力度,正确适用少分或不分的办法,不让恶意离婚者在经济上得到便宜。对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而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的,法院将及时受理,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将相关财产重新分割并注意分割时对,有过错者实行少分或不分的政策。同时,还要对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加大打击的力度,从而,维护法院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四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农村妇女相关权益司法救济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运用到审判实践当中。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农村妇女,法院在考虑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可主动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加强诉讼指导,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阶段,充分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和协助妇女当事人参与诉讼。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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