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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模糊引纠纷 法官依法追欠款

  发布时间:2014-10-20 10:45:45


    宋某与李某是多年的好友,因李某买房急需用钱,故向宋某借款2万元,并打下借条。后李某还款5000元,宋某在原借条上写下了“还5000万,余1.5万元”,并在借条左下角写上“暂借1.5万元”的字样。两个月后,宋某因病去世,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借条并向李某索要欠款,但面对这张借条李某坚称欠款早已结清。无奈,宋某的家人将李某告上法庭。

    姬家山法庭审理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李某向宋某借款2万元,以及之后偿还5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是否偿还余款1.5万元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李某承担,而非由原告提供证明。按照民间借贷习惯,借款出具欠条,还清款后应收回借条,由于李某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借款已还清,因此法庭最终判决李某向宋某家属支付1.5万元借款。

    民间借贷在当今社会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官建议:出借人,手有借条心中不慌;借款人,还钱要收借条或请对方写收条,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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