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争议较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案件,在鹤山区法院调解下圆满结案,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0年以前王小三即代耕种姬某的责任田,2006年7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代耕责任田的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由王小三代耕姬某的责任田,双方可随时终止代耕,但须提前半年向对方说明。现王小三在该土地内进行了退耕还林,种植树木270棵。原告姬某称,被告王小三违反合同约定,以原告的名义进行了退耕还林。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请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被告称,1998年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可一直耕种,2006年7月15日,被告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在原告合同上签的字,合同无效。
鹤山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是涉农纠纷,原被告是同村邻居,如能调解处理,对双方以后的生产生活都有好处,就千方百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因为本案不仅牵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还牵涉到对退耕还林的政策执行问题,法律关系复杂。原告姬某还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告状。虽经过主审法官多次调解,也没有收到好的效果。但鹤山法院的干警们不灰心,主审法官调解不成,庭长继续调解,庭长调解不成,由主管院长调解。在主管院长、法庭庭长和案件的主审法官共同的努力下,为双方当事人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析了当事人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性质及权利义务内容,对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做了法律分析,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原被告终于达成调解意见。一桩难缠的涉农官司,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调解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