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和其妻子花某因女儿早年不幸病逝,膝下无子,孤苦伶仃无人照顾,老两口为养老送终、延续香火,经人介绍,2011年8月15日与刘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进行公证,刘某自愿认高某为父,并照顾高某夫妻的生活,前提是要继承高某夫妻的财产。签订协议后,刘某搬进高某家共同生活,高某为刘某举办了婚礼等各项事情,刘某为举办婚礼,筹措资金对高某的房屋进行了装修。随后双方因为刘某更名换姓的问题以及刘某是否回家居住、尽心照顾高某夫妻生活的问题产生纠纷,现高某请求解除原被告的遗赠扶养协议,刘某也同意解除该协议。
山城法院审理认为,“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负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2012年7月被告刘某离开原告高某家后,至今未再回原告高某家居住,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告高某于2014年5月14日请求解除与被告刘某的遗赠扶养协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刘某负责高某夫妻的生养死葬后,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刘某却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故高某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