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王某某突然收到了河南省信用管理中心催告,催告函称王某某的建行信用卡剩余本金2.99万余元未还。王某某深感意外,本人并办理过该信用卡,怎么会有透支行为。直到2012年1月,申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才真相大白。原来王某某在申某某的某ktv打工期间,曾用过王某某的身份证,拿着其的身份证过户到王某某名下一辆别克车。后来又用王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龙卡汽车卡并透支了3万元未按期还款,这才导致了王某某收到催告函。
该案起诉到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23日,经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民的身份证是进行社会活动,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其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一旦泄露,就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很多不便与烦恼,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王某某就是由于随便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由他人使用,才造成了信用卡被冒用,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免除由此带来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