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年”活动中,山城区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知民情、解民意、有威望的优势,积极邀请他们参与案件调解,有效化解了纷争,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在闫某申请执行鹤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山城区法院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案件顺利执结。2004年7月,申请执行人闫某在工地干活时从房顶上摔下,造成骨折并截瘫。同年12月6日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出院。出院后,闫某一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妻子李某为三级伤残,两个儿子均未成年,全家人的生活极其困难。该案经审理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81853.52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闫某去世,妻子李某及两个儿子作为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程序。由于被告不能一次性将赔偿款给付,李某多次到法院要求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
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山城区法院邀请鹿楼乡两名人民陪审员参与该案的执行和解工作。案件和解工作中,执行法官以法说理,人民陪审员则是以情动人,找准当事人双方矛盾焦点,化解李某的怒气和误解,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抗,并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使案件顺利执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