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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为争房屋赔偿款,为哪般

  发布时间:2014-10-11 18:02:34


    【案情】

    鹤壁集镇东街村村民杜某与齐某为房屋相邻的两家。后因房屋煤矿补偿问题发生纠纷,久拖不决,矛盾无法化解,两家目前对立情绪都较为激烈。2012年9月12日我院立案受理此案,立案后,法院立刻带领干警分别找到二人,详细了解事实的原委。经法院审查了解到,原来齐某于1993年将其住处内的原牲口棚(房屋三间)作价1000元卖给了杜某所有,并立有字据。2010年煤矿丈量受损房屋时,为方便手续,在征得齐、杜两家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三间与齐某的其他房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丈量,并统计在齐某名下。2010年6月份,煤矿对房屋补偿款进行了发放,齐某领取了包括杜某三间房屋在内的全部名下房屋补偿款。此后,杜某向齐某索要其三间房屋的补偿款,齐某以种种理由不予给付,故两家矛盾越积越深。对此,为慎重起见,法院又安排庭里干警到村委会及当初的房屋丈量单位落实了相关情况,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在此基础上,法院承办法官耐心做起了齐某的思想工作。一方面从物权法等方面向齐某做详细的释法析理,明确告知齐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杜某目前为上述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人,故享有对该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从乡邻、情理方面作齐某的工作,让其明白这样矛盾激化后对双方以及两个家庭的不利后果,希望齐某能主动将属于杜某三间房屋的补偿款给付杜某,以彻底化解两方矛盾。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看到承办法官为解决两家矛盾不停的往返奔波,杜某也主动提出放弃部分房屋补偿款。经过近十次的不懈努力,最终使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于2012年11月14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将属于杜某的房屋补偿款全部给付杜某,齐某还当场向杜某认错,并真诚的道歉。至此,纠结了一年多的矛盾,终于化解,双方握手言和。看到他们有说有笑的样子,承办法官也露出了会心的笑容。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案中,齐某于1993年将其住处内的原牲口棚(房屋三间)作价1000元卖给了杜某所有,并立有字据。因此,杜某依法享有对该三间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2010年6月份,煤矿对房屋补偿款进行了发放,齐某领取了包括杜某三间房屋在内的全部名下房屋补偿款。其行为是对杜某权利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主持调解下,齐某将属于杜某的房屋补偿款全部给付杜某,还当场向杜某认错,并真诚的道歉。(张志昊)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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