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房地产公司将一新村改建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李某组织人员施工,并与李某约定因该工程产生的债务均由李某承担。李某又将工程的瓦工施工工程分包给王某,王某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经验收合格,李某与王某结帐,应支付王某人工工资6万余元。王某多次向李某追要欠款未果,引起诉讼。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建设工程转包后又分包而引起的拖欠民工工资诉讼。因此,确定本案工资支付主体的关键就是要审查转包和分包行为的合法性。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但会造成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且可能会引起其他一些不良的反应,如拖欠民工工资、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等等。为此,我国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委规章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所谓违法分包一般是指下列行为: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一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完成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施工单位基于转包和违法分包而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无效合同。
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李某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虽然双方之间约定了工程的一切债务均由李某自行承担,但该约定只在其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建筑公司仍然要对其转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承担给付欠款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