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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了

  发布时间:2014-09-26 10:43:57


    【案情】

    杜某为了挣钱,承包了竹林花园小区的四栋楼建筑工程,然后又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口头或书面达成施工协议,从3月份开始施工,至9月份共欠工人工资10万余元,经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杜某限期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但杜某在指定期限内仍然拖欠的工资。案发后,杜某及合伙筹措资金发放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法院认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杜某在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工人工资,依法从轻对杜某进行的处罚。

    【法官提示】

    我国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有关规定,对该罪的构罪要件及界定,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这也标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上升到另一个法律高度,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单单是民事纠纷,而今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就是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了。

    在这里提醒那些大小“老板”,不要把拖欠工人工资不当回事,否则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那样将会给人生留下洗刷不掉的污点,特别是具有远大理想和政治抱负的人,更要慎重对待,不能因小失大,为自己的人生道路添加障碍。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务工朋友们,维护合法权益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遇到拖欠工资事件,可以选择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有关部门会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采取上访或者封门堵路等过激行为,否则不但耽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严重维护社会安定的,还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那样就会得不偿失,所以大家应争做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好公民。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鹤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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