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老赵是山里的农民,农闲的时候就想出门打份工,好补贴家里的费用,改善一下家里的困境。于是,就来到郭某所承包的建筑楼房工地做工,当时双方约好,做工报酬分两次给付,一次是麦收的时候,一次是过春节放假的时候。老赵按照约定干好自己该干的活。可到了麦收放假的时候,老赵和他的工友却没有如愿拿到自己的报酬,多次找郭某,郭某的回答,他没有钱发工资。老赵及工友想,自己这么辛辛苦苦的干活,却拿不回去钱,回家后怎么向家人交代啊,再说家里也等着用钱,越想越不是味,大家就聚集起来到当地政府上访,请求政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地政府发现这一事态,就积极行动起来,有关部门责令郭某限期整改,但郭某仍然拒不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建筑单位拨付郭某用于发放的工人工资款40万元,被郭某挪作他用。之后,郭某及家人积极筹资40万,发放了个人工资。老赵及工友高高兴兴拿到了自己的工资,愉快的回家了。法院认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签于郭某在审理前已赔偿了工人经济损失,从轻判处郭某罚金10000元。
【法官提示】
拖欠农民工工资在以往经济生活中司空见惯了,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关乎民生的热点问题,这种现象极大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广大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当和国家加强对民生问题的保护,加大了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相应之,3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法律标准。这一系列的动作,体现了国家对涉及民生问题的重视。
上述案例,就是在加强保护民生问题这一背景下展开审理的,此案件经过严格把关,准确界定有关刑事法律界限,作出的判决,做到了定性准确,罪罚适当。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告别了“拖欠工资只是民事纠纷”的时代,预示着“工人工资拖不得”时代的到来,劳动者的利益将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另一方面也想提醒广大农民工,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应该通过正确的途径,使用合法手段,有关部门会给予那么保护和帮助的,不要做出“逼债”“上访”等过激行为,否则就会影响到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