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年”活动中,山城区法院遵循案结事了、和谐司法的理念,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严格依法办事,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诉讼调解过程中的作用,增强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同和信任,提高司法公信力。1-3月份,山城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占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80%以上。
二是增加出庭应诉率,在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后,启动乡、镇、村联系人制度,了解当事人及其亲友有关情况,告知其不出庭应诉承担的诉讼风险,或通过亲友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出庭应诉,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1-3月份,民事案件当事人出庭应诉率为98%以上。
三是引入诉前调解机制,指导人民调解员调处民间纠纷,提高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纠纷的能力,通过对当事人的释法析理增强其法律意识,许多民间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圆满化解。
四是加强诉后释疑,裁判文书生效后,由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对已结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对当事人及时进行释疑、调解,力争做到化解纠纷、案件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