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帮我要回了钱。”9月18日上午,在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汤河法庭的调解室,当事人马某高兴地从庭长张志伟手中接过2万元现金,感谢之意溢于言表。
家住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乡的农民马某, 2012年与山城区石林镇的被告倨某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从2012年11月开始使用原告挖掘机施工,每小时1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租赁费,原告还找多人从中说和,但租赁费就是要不过来。无奈的马某只有诉讼维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20日期间租赁费23400元。被告倨某接到法院传票,拒不到庭应诉。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价款,签的名字也是被告的小名,如果被告拒不应诉,案件的一些重要事实无法查清。
汤河法庭为了保证案件处理效果,启动审执联合调解机制,通过村调解员联系被告到庭解决问题,邀请执行局派驻法庭执行人员参加调解,化解矛盾。16日上午,通过多方努力,一直不肯出面的倨某终于到法庭进行调解,执行局政委吴庆海也放下手中的执行案件赶到汤河。因原告坚持原数额不变,被告方仅同意支付一万元,调解工作从上午10时至中午13时许未果。调解法官没有气馁,面对面调解无效,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
秋雨绵绵不住,法官痴心调解。下午3时,法庭和执行局工作人员再次和原被告联系,调解人员从法律和人情两方面讲述化解纠纷的重要性,后又与被告多次电话联系沟通。双方最终以2万元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
近年来,汤河法庭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建立了区、乡、村三级调解网络机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调解面前,从不言弃。法庭人奋力追寻法庭的和谐之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