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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发校园伤害事件谁之过,应该如何确定 合理责任划分?

  发布时间:2014-09-23 09:18:06


    【案情】

    原告王某及被告孙某等六人均为鹤山区中山中学初一年级的学生。2010年10月7日傍晚,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因下棋发生争执打斗。其后,孙某又纠集田某等人将原告王某带至寝室对王某进行殴打,致原告左前臂骨折,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事情发生后,虽经校方主持,多次召集双方家长共同协商处理,终因致害学生家长与校方之间观点不同,意见分歧,处理未果。无奈之下王某家长将六名致害学生家长以及校方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六名学生家长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而学校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庭受理案件后,几名被告学生家长抵触情绪较大,甚至躲避不应诉,他们所持观点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且案件发生在校内,校方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监护责任,故应由校方赔偿后,再由学生家长予以酌情分担。而校方态度也很坚决,认为案件直接责任人的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义务,可酌情承担少部分责任。案件协调处理一时陷入僵局。如果就案论案,法庭完全可以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判了之。但是,考虑到此类案件具有典型性,如果能够和谐调解,让当事人各方析法明理,更具社会教育意义。于是,法官们仔细分析案情,多方查找法律依据,剖析当事人真实心态,设身处地站在各方立场上,构思解决方案,并且采取分头做工作,分步调解的方法,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十余次召集各位家长入情入理分析案情,对各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诉讼指引,讲清各被告家长在案件所处的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几位被告家长思想中的疑惑慢慢释解,抵触情绪逐渐消退,最终与原告心平气和达成一致协议,六被告家长共同赔偿原告50000元,予以调解。其后,在与校方接触过程中,阻力自然减少,法官同样将诉讼释明,工作全面进行到位,校方表示在尊从法律规定前提下,基于对原告的同情与关爱,愿作调解。也与原告协商一致,赔偿原告20000元。至此,该案以调解的方式得到彻底解决,达到了案结事了,和谐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原告家长领取赔偿款时由衷地说:“从你们身上我们看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感谢法院!”。

    【法官提示】

    如何防范和处理好校园安全事故,保护好学生自身安全,不论对家长还是学校,都是一件任重道远的事情。

    在本案件中,校方认为案件直接责任人的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义务。而家长们均认为当事人为未成年人且案件发生在校内,校方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监护责任。一、家长对孩子的成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好好教育孩子,提升孩子们的相处能力,与同学们和睦相处,避免各种危险的发生;二、学校不仅要传授学生各种文化知识,也要不断提升他们的安全隐患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学生提供制度完善、对学生尽职尽责的良好学校风气。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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