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中院在审理涉企纠纷案件中,始终坚持将调解优先原则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创新调解理念,依托调解机制,多做有利于促进双赢的调解工作。2014年9月17日,民三庭法官开庭审理原告鹤壁市某农业服务中心与被告鹤壁某模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双方因偿还借款发生纠纷。双方曾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偿还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分期偿还向原告的借款2600万余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只按约履行了第一期借款,后期借款600万余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不予归还。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金、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如何偿还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原告鹤壁市某农业服务中心明确表示,如果被告鹤壁某模具有限公司不能及时还款,将依法申请诉讼保全冻结被告银行账户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这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被告来说的确是巨大的压力,也是对法官审理案件如何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挑战。待双方发表终结性陈述意见后,从维护当事人双方利益、息讼止争的角度出发,法官当庭主持调解,明以法理、晓以大义,引导双方以积极的姿态参与调解。双方都系委托代理人出庭,能够心平气和面对面一起细谈调解方案。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参考意见。双方代理人当场分别向领导请示汇报,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磋商,原告主动放弃了利息及违约责任的请求,最终原被告双方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案款600万余元当场履行完毕。
该案的圆满结案,达到了债权人权益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双赢效果,彰显了法官的责任意识、全局意识,正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切实体现。